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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管理

          ADMINISTRATION

          康明職校學生獎懲條例

          • 發布時間:2019-03-05
          • 發布者: 本站
          • 來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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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獎 勵
            第一條 學校對學生以正面教育為主,對表現優秀的學生按本條例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條 獎勵種類分為: 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會干部”、“優秀班團干”、“優秀寢室長”、“優秀實習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寢室獎”,以及給予 “最佳進步學生獎”、“優秀班集體獎”、“立功榮譽獎”等。
            第三條 對在學習、守紀、勞動、維護校紀校風、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等方面有顯著表現和成績的在校學生,視情況而給予班級表揚、學校大會表揚或通報表揚。
            第四條 對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同學、班(團)干部、校學生會干部,分別授予 “優秀學生會干部”、“優秀班(團)干部”、“優秀寢室長”、“優秀實習生”、“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第五條 對操行評分成績、期中期末平均考試成績、平時成績等各方面在班級前五名的學生,可參評“優秀學生獎”,或學習成績進步明顯,考試成績在班級排名前進15名者,可參評“學習成績進步獎”,由學校頒獎。
            第六條 對見義勇為,敢于向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防止或避免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學生,給予記功和獎勵。
            第七條 對在校模范遵守校紀校規、工作認真負責者,且學習成績在班上前5名的學生會干部,經老師投票決定優秀者,可評為“優秀學生會干部”; 對在校模范遵守校紀校規、且工作認真負責的班干部,由學生自主投票選出3名優秀班干部候選人,最后確定3名候選人中成績最佳者為“優秀班干部”。
            注:評優評先的條件就是以操行評分成績、期中期末平均考試成績、平時成績為依據。
            第二章 處 分
            第八條 對違紀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可個別誡勉談話,在班上批評或全校通報批評,對于不接受批評教育或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違紀學生必須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分別為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半年或一年。學生在處分期間暫不推薦安置就業。
            第十條 對于學生的處分由經辦人提出處分意見,由學校教務處全體老師及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按處分條例討論決定。對于留校察看處分,須經主管校長批準;對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須經主管校長同意、校長批準。處分決定要通知學生本人、班主任和家長,并在全體學生大會上宣布或張榜公布,并計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累計曠課達10節或曠課一天者;
            2、不尊敬師長,欺瞞、言語頂撞、辱罵師長不聽教育者;
            3、在校區內教學場所、宿舍、食堂等公共場所喧嘩、起哄、鬧事,干擾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干擾學生會干部值勤不聽勸阻者;
            4、未經允許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私設火源、私接電源或使用大功率電器但未造成損失者;
            5、隨地亂丟紙屑、垃圾、飯菜,破壞校園環境衛生,不聽勸阻,次數達到5次者;
            6、參與賭博、賭資在20-29元尚未造成一定影響者;
            7、品行不端、言語粗魯、輕佻、刻薄而造成矛盾糾紛者;
            8、考試舞弊(含協同作弊),并對其他的考生造成一定影響者;
            9、收藏黃色書刊和黃色音像制品者;
            10、吸煙屢教不改、煙頭不熄滅,次數達到5次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男生累計逃寢兩次;
            2、學期內累計曠課20節或連續曠課二天者;
            3、發生矛盾,私下找人解決造成矛盾沖突擴大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4、報復毆打學生會干部,但未有受傷,情節輕微者;
            5、違反學校男女生接觸的“非正常時間”、“非正常地點”、“非正常接觸”規定者;
            6、聚眾賭博,賭資在30-49元以內,造成一定影響者;
            7、無理取鬧、破壞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且對學校形象等造成不良影響者;
            8、在校內燃放鞭炮、私設電源、火源造成損失和影響輕微者;
            9、故意挑起事端或挑釁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者;
            10、考試舞弊(含協同作弊),對其他學生考試造成較壞影響者。
            11、酗酒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男生逃寢累計三次或女生整晚不歸寢者;
            2、私自下河游泳者;
            3、小偷小摸(含協同作案)數額在50元以內;
            4、聚眾賭博(無論校內外)賭資在50-100元以內者;
            5、耍江湖義氣無故毆打同學情節較輕者;
            6、不服管教、辱罵威脅師長或學生會值勤干部,造成較壞影響者;
            7、品行不端,欺侮女生或弱小造成較大影響者;
            8、學期內曠課累計30節或連續曠課三天者;
            9、喝酒鬧事,引發事端造成不良影響者;
            10、談戀愛引發矛盾或造成不良影響者;
            11、考試舞弊(含協同作弊),對其他學生考試造成壞影響,且事后態度惡劣者;
            12、攜帶、存放自制刀具、鋼筋鐵棒等違禁器具或爭吵中亮出兇器、威脅他人或為他人提供兇器者;
            13、在校內燃放鞭炮、私設電源、火源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者;
            14、已按第十一條處分、又重犯第十二條的犯錯誤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半年或一年的處分。
            1、學期內曠課累計40節或連續曠課四天以上(含四天)者;
            2、偷摸盜竊價值在50-100元以內,情節較嚴重者;
            3、尋釁鬧事,聚眾斗毆,情節較嚴重者;
            4、談戀愛經再三批評仍不改者或談戀愛犯規程度嚴重者;
            5、敲詐勒索、酗酒鬧事、聚眾賭博情節嚴重者;
            6、攜帶、存放火槍、匕首、三棱刀、大砍刀等管制兇器者;
            7、考試舞弊(含協同作弊)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極壞影響者;
            8、復制和傳播黃色書刊、黃色音像制品者;
            9、已受第十二條處分后,仍然再犯第十三條規定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1、觸犯國家刑法或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者;
            2、不服管教,毆打師長者;
            3、使用兇器聚眾打架斗毆致使發生流血事件者;
            4、破壞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特別嚴重者;
            5、違反政治紀律,聚眾鬧事、罷課、示威為首者;
            6、學期內曠課累計40節以上、連續曠課7天以上者;
            7、非法制造火槍、匕首、三棱刀、大砍刀等管制兇器者;
            8、敲詐勒索、酗酒鬧事、聚眾賭博造成惡劣影響者;
            9、新生三個月內犯有第十二條之情形者,夠得上嚴重警告處分的;
            10、嚴重違反不準談戀愛規定,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
            11、有預謀有組織實施報復毆打同學,造成嚴重后果者;
            12、盜竊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價值100元以上,情節較重者;
            13、受第十三條處分后仍然再犯第十四條規定者。
            第十六條 撤消和加重處分的規定
            1、對已改正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受處分同學,處分期滿,經本人書面思想總結和申請,班委會討論評議,班主任簽署意見,報學生處審查同意,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可撤消處分。處分材料不記入個人檔案。
            2、受處分期間做出突出成績,表現特別好的同學可提前撤消處分。
            3、受處分期間仍表現不好或再違紀的學生,延長處分期或處分升級。
            4、畢業時尚未撤消處分的學生,處分材料記入個人檔案,按結業生處理,推遲或不予安置就業。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七條  凡發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之事,由過失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本獎懲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學校教育管理科。
            康明職校
            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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